离婚诉讼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书证
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
(二)物证
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三)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七)勘验笔录
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
离婚诉讼的举证期限是:
1、在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2、离婚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3、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官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流程如下:
1、起诉。夫妻中任意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求,也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2、调解。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要开庭审理。
3、调解不成开庭审理。
4、判决。当庭宣判并在十天之内送达判决书;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则是在宣判后发放判决书。
属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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