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死刑虽然是刑罚的终极方式,但是死刑的执行过程还是比较严肃的,在经过一审、二审之后,死刑才会被最终确认。死缓和死刑不仅有很大的不同,而且二者还是一个对立的关系。犯罪分子犯了很大的罪后,都想尽办法让自己获得死缓的结果,因为死缓有很大希望变为有期徒刑。但是犯人被判处死刑后就再也没有希望。
其实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但是根据我们刑法的规定它指的是对于那些应该判处死刑的罪犯,但是他们造成的危害并没有达到立即执行死刑的程度,所以不用立即执行。从犯人这两年中的表现再来定夺他最终会不会被执行死刑,而这种处罚也是我们国家独创的一种变通死刑的一种方式。如果在服刑期间表现突出的话,也是都会获得很多次数不等和期限不同的减刑。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的权利有: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其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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